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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邡市金宇植物原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 2022-09-01 17:18:10  点击次数: 806  来源: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什邡市金宇植物原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单位什邡市金宇植物原料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地址什邡市师古镇师古村一组
项目简介什邡市金宇植物原料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08月09日,位于什邡市师古镇师古村一组,经营范围包括动植物原料初加工、销售(不含药品及中药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组人员
项目负责人孙洪燕个人资质编号川职卫乙级第2315号
报告编制人陈昌龙个人资质编号川职(评)20210131号
现场调查人员陈昌龙现场调查时间2022.7.26企业陪同人谭诚
采样、检测人员袁欣采样、检测时间2022.8.8-8.10企业陪同人谭诚
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化学因素:其他粉尘、乙醇、CO、CO2、SO2、甲烷
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建设项目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噪声、高温。
噪声检测结果:本次共对7个岗位的噪声进行了检测,除干燥操作位1和干燥操作位2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结果不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要求外,其余各岗位接触噪声的40h等效连续A声级计算值结果均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高温检测结果:本次对5个岗位进行了其他粉尘检测,各岗位接触工作场所高温的值不符合国家相应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5号中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该用人单位属于中成药生产,该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为“一般”。
建议:
(1)该用人单位应加强车间通风,保持冷风机、电风扇等排气降温设备的正常运行;
(2)该用人单位应注意合理布置车间,高噪声设备集中布置,高噪声设备与低噪声设备分开布置。
(3)建议该用人单位定期对各岗位工人进行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方法的教育与培训,并严格督促、指导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定期对防护用品进行检查,发现防护失效应及时更换,根据职业卫生现场调查结果,用人单位生产现场各岗位工人佩戴个体防护用品情况不好,应加强对所配置的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的宣传教育以保障防护用品正确、有效使用,企业可以通过经常性的职业健康教育从而提高作业人员对职业病危害防治认识,增其自我劳动保护意识。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降噪等劳保用品上岗;
(4)用人单位应在车间醒目的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栏以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数据公示栏。
(5)该用人单位应应与工人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如实告知。
(6)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的设置,使其符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2003)中的规定,应补充设置的警示标识及告知卡。
(7)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体检制度,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的相关要求,对生产现场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及时明确告知员工个人。对体检结果中职业健康相关指标有异常的员工,须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要求的,及时进行复查。对职业健康相关指标复查结果仍然有异常的,须按规定进行诊断治疗,并做妥善安排。
(8)对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 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离岗前 90日内的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可以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
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要求,安排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人员到具有职业健康体检资质的机构参加体检,体检项目应按照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10)用人单位存在女职工,应加强女工的劳动保护,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12]第 619号及其附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月经期间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职工、怀孕女职工及乳母从事该用人单位频繁弯腰或下蹲作业、以及《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Ⅳ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1)用人单位应建立女工劳动保护制度,并完善。
(12)企业应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2014)相关规定,如有需复查人员,需尽快安排进行复查,及时组织厂区所有接害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完善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与人事档案分开管理,并妥善保管,做好前后对比、动态综合分析,及早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
(13)建议企业根据应急因子高温、一氧化碳制定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所配应急救援设备及物资应及时更新更换、检测、保证其有效性,同时定期开展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尽快与符合条件的医院签订紧急救护协议。
根据对该公司的现场调查,同时结合《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的相关要求进行分析,该公司应在急救物品存放柜应设置明显标识,距离应适中,方便作业人员取用,并告知所有员工知晓。在定期培训中,加强指导,要求所有员工能正确使用,定期对器具进行维护与检查,确保应急使用需要。
(14)用人单位应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规定,每三年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定期检测范围应当包含用人单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全部工作场所,建设方不得要求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仅对部分职业病危害因素或部分工作场所进行指定检测,建议企业完善检测点位和职业病危害因素。
(15)建议该用人单位规范车间布局,严格划分非生产区和生产区,将产生高噪声的生产设备和普通生产设备分开设置,并做好通风排气,保持车间清洁有序,加强车间管理;
(16)该用人单位应多组织员工参加职业病危害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并加大应急预案的演练频率,尽快安排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并参加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17)该用人单位应制定正确的工艺流程,规范操作流程,正确指导工人正确作业;
(18)该用人单位应严格执行职业病危害申报制度,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48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四条规定,根据现状评价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向所在区县卫生健康局申报职业病危害。该用人单位如果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等发生变化,产生新增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及时申报并作补充评价;
(19)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2020〕第5号的要求,加强对作业场所的监督与管理,工人个人防护用品的佩戴;
(20)此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针对该用人单位目前生产状况,若该用人单位工艺及规模发生改变,应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评价。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 报告书专家组意见
1、完善职业病危害因素辨识与分析;
2、细化职业病防护设施调查与评价,增加职业病防护设施有效性评价。
()建设单位现场专家组意见
1、严格按照GBZ188《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体检周期要求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及时组织体检异常人员进行复查;
2
、应加强职工佩戴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监管;
3
、完善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和告知卡,及时更新职业卫生公告栏内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
、加强职业卫生培训,完善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落实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附:现场勘查照片、现场采样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