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告
发布时间: 2011-09-05 12:09:11 点击次数: 2176 来源: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公告
根据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川编发〔2011〕19号)精神,现就有关职业卫生工作公告如下: 一、原由省卫生厅负责的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病危害评价乙级资质审定工作调整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二、原由省卫生厅负责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的下列建设项目(不包括医疗机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调整为省安全监管局负责: (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国务院、省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总投资金额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500亿人民币以下的建设项目; (二)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额定容量在3.7×1013Bq以上的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和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建设项目。 三、自2011年9月1日起,省卫生厅不再受理上述移交项目行政许可申请,请申请单位向省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 省安全监管局咨询电话:028-86639295;地址:成都市人民东路66号;邮编:610015。 特此公告。
卫 生 厅 省安全监管局 二一一年八月十七日 |